一、燃气具与用气安全
燃气燃烧器具,又称燃气器具、燃气具、燃具,是指以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进行直火加热的厨房用具,过去的燃气具专指燃气灶具,而现在的燃气具则指以燃气为能源的厨房或者其他设备。
燃气具是一种能量转换设备,是将燃气的化学能转换成热能的设备,能量转换效率是其一项重要的指标,安全性是另一项重要的指标,两项指标都很重要,不可偏废。
燃气具结构相对简单,工艺不复杂,但每个零部件都与安全有关。燃具属于耐用消费品,使用频繁,对零部件的可靠性、耐久性的要求是很高的。
燃气具及其连接管是燃气安全的短板,燃气具的不安全因素很多,由其引起的事故频发,造成的安全事故占比是很高的。家用燃气具意外熄火、停气时忘记关闭阀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的燃气泄漏是非常危险的,可能引发爆炸、火灾或中毒、窒息甚至死亡事故;燃气具的不正常燃烧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到室内空间会影响用户的健康甚至造成中毒;这些问题威胁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燃气使用安全从某种意义就是燃气具的使用安全,用户用气的安全管理应该以燃气具为中心来开展。管理好、使用好燃气具,燃气的使用安全的问题就解决大部分,燃气具是燃气用气安全的牛鼻子,抓住燃气具安全就抓住了燃气用气安全的根本,抓住了主要矛盾,提纲挈领,纲举目张。
从另一个角度讲,燃气安全管理以燃气具为中心也就是以用户为中心来抓用气安全。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用户的素质,树立用户使用燃气的风险意识,增强用户用气风险管控能力,充分发挥用户的主观能动性,承担起燃气用气安全的管理责任。
二、管道燃气设施管理责任的划分
管道燃气管理界限划分在燃气设施管理分工中,以管道燃气企业收费的燃气表为界,燃气具是用户终端,燃气具属于用户管理范畴,可以自行购置和管理,用户不仅是使用者,也为使用过程的安全负责。
《天津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软管和紧固件;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和其他燃气管道设施。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燃气供用气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管理责任。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八条
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在维护和更新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从管道燃气设施的责任划分看,燃气具及其连接管的管理权由燃气用户负责,燃气用户是燃气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责无旁贷。但光靠燃气用户自身是不够的,燃气管理部门绝不意味着可以撒手不管,反倒是需要更多的责任方来保障使用过程的安全,从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报废全过程都需要有人来负责。
国家和行业对燃气具的安全问题相当重视,发布了众多标准和规范,这些标准或者规范涵盖了从燃具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到报废的各个阶段。
三、一台燃气具,诸多责任方
燃气具所涉及的责任方很多,包括政府、燃气用户、燃气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安装者、维修者等;
1.燃气用户的责任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该条款要求燃气用户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使用年限已经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明确了燃气用户应承担的责任。
GB-《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则从另一个角度阐明用户的责任和义务。
4.5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
4.5.1消费者在购买燃具后,应认真阅读燃具产品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
4.5.2消费者应提供符合安装要求的场所,保证燃具能正常使用。
4.5.3消费者按说明书的规定,定期对燃具进行简单、易行的清洁维护。
4.5.4消费者发现燃具使用时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与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联系,取得技术支持和保护。
4.5.5消费者应对安装者或者维修者的工作进行配合。
4.5.6在出现事故时,消费者要保护好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
上述条款是对用户在购置燃具后及安装使用维修过程中以及出现安全事故时的要求。
2.燃气管理部门的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燃气的管理者,同时也是燃气具市场的监管者,通过有效的监管促使燃具市场的良性发展,杜绝假冒伪劣燃具流入市场,为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3.燃气经营者的责任
GB-《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4.3燃气供应者的责任和义务
4.3.1燃气供应者所提供的燃气质量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4.3.2燃气供应者有义务向消费者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的知识。
燃气供应者的责任不仅如此,对燃气用户定期入户安检中,燃气具的检查是其重要工作内容。
4.燃具生产者、安装者、维修者的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GB-《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要求:
1.无论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并为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如果因产品质量造成的安全事故将追究责任。
2.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应该为用户提供燃具和配件的危险信息,使消费者了解产品在安装和使用期间可能预见的危险。这项要求就是确立用户的风险意识。
3.生产者、销售者、和维修者都有义务对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
四、落实责任,构筑燃气用气安全防护网
分清责任是安全管理的基础,责任已经划得清清楚楚,如何落实责任的工作则任重道远。防护网的意义就是涉及到燃气具管理的各责任方都应该了解自己的责任并负起相应的责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燃气使用安全包括人的安全和物的安全。在这里人的安全是指燃气具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及对使用过程中风险的管控能力;物的安全是指燃气具及其附件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安装维护符合规范;人的安全靠宣传教育及各种制度约束,物的安全靠强有力的监管。
用户的风险意识缺失是问题的根本,燃气具使用者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不一样,头脑中缺乏安全这根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熟视无睹,视而不见。用户应该积极接受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用气安全的指导,掌握必要的燃气用气安全知识,只有经过用气安全培训,头脑中有燃气安全意识和基本常识,才能确保用户在紧急的情况下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避免因行为不当造成事故。
相关部门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持续不断地宣传,让广大燃气用户掌握更多的安全用气知识及风险防范措施,增强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风险意识,确保用气安全。
燃气具的管理也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难点痛点,管理起来相当困难。燃气具属于高度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厂家良莠不齐,不合格产品比比皆是,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监管部门每次抽检的合格率都很低。
燃气具产品管理应该从源头管起,政府要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绝不手软,严格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于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严厉打击,使其失去存在的土壤。
引导燃气用户购买正规厂家的产品,要求用户及时更换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已到判废年限的或者非安全型的燃气具;同时抓好安装、维修等环节;燃气经营企业在确保燃气供气质量时,加强对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具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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