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17岁啊!”重庆南岸,女孩戴某、王某、曾某、邱某4人是某技校的学生,毕业前夕,曾某联系了一家空调厂实习,而后4人一起租了一套小跃层,一同到厂里实习。谁曾想到,戴某、王某两人被发现死于小卧室内。
她们租的跃层楼下是客厅、厨房、卫生间,楼上则有一间通风的大卧室、一间封闭的小卧室和一个卫生间,而小卧室外装有一个燃气热水器。
4人住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关闭小卧室的门后,如果有人使用热水器,小卧室里的人就会出现呕吐、腹泻、头晕等症状。
然而,4人都是十七八岁的学生,缺乏生活常识,丝毫没有意识到危险,还同往常一样,正常的上班、休息。她们采取的办法是,住小卧室的时候,不关门睡觉,她们以为这样就没事了。
突然一天早上,王某、戴某被发现死于小卧室内,死亡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后警方查明原因,燃气热水器排气管已与热水器脱落,排烟管也没有伸出窗外。
事发后,王某、戴某父母将房东、天然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余万元。
王某、戴某租赁房东的房屋,与房东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从法律上讲,房东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间,否则房东将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等人租赁的房间,燃气热水器排气管已与热水器脱落,致使房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简而言之,房东提供的房间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上,房东辩解说,这房子是他买的二手房,买来后他没有动过热水器,王某、戴某家属应当追究前房东的责任。
房东的辩解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王某等人是和他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子也是他的,他已经概括的承受了房屋的所有权利,自然应该由他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暗含了四个条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本案对前三个条件,没有异议,关键是过错应当怎么分配?
民法典第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首先,房东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王某、戴某发现小卧室的门关好后,如果有人使用热水器,小卧室里的人就会出现呕吐、腹泻、头晕等症状。
从社会公众一般人的认识来讲,她们已经发现了异常,就算不知道是一氧化碳中毒,也应该引起警惕,至少也应该通知房东,让房东来检查一下,但她们没有这样做,她们采取的办法是睡觉的时候不关门。
最后,天然气公司有责任吗?
法院查明,该天然气公司不仅存在违规开气的情况,例行检查时也没有发现热水器安装存在的严重问题,很显然,天然气公司也存在过错。
本案到了此处,就是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进行责任分配,而这样的分配,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在里面,也就是说,不同的人会给出不同的答案。
法院认为,王某、戴某应当承担60%的责任,房东应当承担30%的责任,而天然气公司承担剩下的10%。
最终,王某父母获得了34万余元的赔偿,戴某父母获得了35万余元的赔偿,本案为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