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设了危险作业罪的罪名,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法规依据。近日,由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非法存储燃气气瓶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被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年6月22日,宁波杭州湾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某驾校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驾校内报废的两辆厢式货车和一个集装箱内,竟存储了多个煤气瓶,还从中搜出了倒灌枪等非法灌装工具。后车主张某某被传唤至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接受调查。
原来,张某某是某煤气公司的燃气配送员,他以批发价格购进液化石油气后,运给宁波杭州湾新区需要的居民及多家餐饮店,以煤气公司的零售指导价格卖出去,从中赚取差价。客户的煤气瓶都是燃气公司租的,张某某只是起到了运输的作用,今年6月份因为湖北煤气瓶爆炸事故,新区开始大检查,不准餐饮店多放煤气瓶,餐饮店就把多出来的煤气瓶退给张某某,他就收集起来放到了位于驾校内的厢式货车和集装箱内,二十多天时间就存储了多个。
张某某对自己非法存储煤气的事实供认不讳,还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分装的事实“有些大的煤气瓶是工地上收来的,都还有气,我就用倒灌枪把气抽出来,再分装到小瓶里,拿给了我家附近的邻居和自己亲戚”。而张某某对其中的危险性也并非一无所知,他说道:“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安全措施,如果碰到明火可能会导致起火、爆炸等危险事故。”“明知不符合安全要求,为了多赚点钱,拿自己和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开玩笑……”面对办案人员的严肃批评,张某某这次深刻认识到了错误,对年6月以来自己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存储个燃气气瓶,并非法分装液化石油气的高度危险作业行为表示认罪认罚。
经安全评估,涉案钢瓶内的介质属于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涉案场所存在液化石油气泄露扩散、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单个钢瓶发生蒸汽云爆炸事故,会对教练场内人员造成危害,如果考虑多米诺效应,事故范围将扩展至北侧出租屋及其他生产、仓储性区域。
说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警示分析
煤气属于危险物质,非法存储、买卖、运输危害极大,一旦发生意外,将严重危及周边建筑物和群众的生命安全,后果不堪设想。如要充装煤气或更换瓶身,需要找有资质的燃气公司。如发现非法存储煤气瓶等情况,请及时拔打“”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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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检察
原标题:《首例危险作业罪,非法存储燃气气瓶判了!》